
原告:刘长江(大哥)、刘红丽(二姐)
被告:刘长云(三哥)、刘青山(孙子)、李若妤(四儿媳)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刘父与刘母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女:大哥刘长江、二姐刘红丽、三哥刘长云和四弟刘长青,刘长青与李若妤结婚后育有一子刘青山。随着子女们陆续成家搬出胡同大院,刘父与刘母仍在此相依为伴。
2005年8月,某投资公司对胡同附近的承租公房进行腾退,刘家父母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夫妻二人将获得腾退补偿及补助费共计58万元。然而,2006年,刘父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刘母独自居住在老宅,仍未搬离。
随着腾退工作的缓慢推进,直到2009年,投资公司才出资94万为刘母购买了面积为98.6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记在了刘母名下。生活继续,然而命运无常。
2012年,四弟刘长青意外去世,三哥刘长云因为几次搬家后,逐渐疏远了母亲,也就逢年过节探望下母亲,唯有大哥刘长江和二姐刘红丽长年如一日,照顾母亲的起居冷暖。眼看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刘母心中有了决定。她深感大哥与二姐多年来的付出,便在邻居的见证下订立了自书遗嘱,并将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录了视频,遗嘱表明将房产及所有财产留给大哥刘长江和二姐刘红丽共同继承,以免日后争端。
2022年,刘母去世,大哥刘长江与二姐刘红丽依遗嘱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遭到四儿媳李若妤与三哥刘长云的质疑,他们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坚称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尤其是李若妤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多年未婚,照顾幼子,赡养公婆,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甚至要求分割母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为此大哥刘长江与二姐刘红丽多次找四儿媳李若妤和三哥刘长云沟通房屋继承事宜,近两年的时间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继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最终走到了法院。
案件焦点:
刘母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涉案房屋是刘父和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刘母个人的财产?
四儿媳李若妤在刘母生前是否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4.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可以做为遗产进行分割?
办案经过:
诵盈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通过走访居委会、派出所、医院甚至墓地,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刘母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刘父的墓碑等,律师也走访了刘母的邻居,根据邻居描述,自从四弟刘长青去世之后,四儿媳李若妤便很少来探望刘母,仅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来看望老人;通过刘母生前的手机通讯记录可以看出,李若妤和三哥刘长云也很少给老人打电话;律师调取了四个人的银行流水和医院的缴费记录,发现仅有大哥刘长江与二姐刘红丽为刘母支付医疗费用,并且刘母的丧葬费用也是由刘长江与刘红丽支付,四儿媳与三哥未曾支付任何费用。诵盈律师团队将找到的所有证据装订成册后有近600页,庭审时这本证据成为了制胜的关键。
在庭审过程中,诵盈律师团队围绕四大核心焦点展开论述: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院仔细审查了案涉遗嘱及相关录音录像,认为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反映了刘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
第二,涉案房屋虽然是通过承租公房腾退而得,但最终购房时由刘母以个人名义购买,与他人无关,认定为刘母的个人财产。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此案中,刘母生前均由大哥刘长江与二姐刘红丽照顾,所以四儿媳李若妤认为的“尽主要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无法参与分割刘母的遗产。
第四,刘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总计74723元,刘母病重病危期间的住院费、护理费及各种杂费,皆由大哥刘长江与二姐刘红丽共同支出,按照法律规定,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应被分割。
诵盈律师团队凭借充分证据,情法交融,坚定主张刘母的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依法按遗嘱继承。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刘母自书遗嘱有效,其名下房产由大哥刘长江和二姐刘红丽继承,丧葬费由刘红丽享有。驳回四儿媳李若妤和三哥刘青山的诉讼请求。
李若妤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李若妤的全部上诉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遗嘱效力”与“赡养义务”的司法认定逻辑,首先是刘母这份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需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素。本案遗嘱不仅满足形式要件,更通过全程录像补强了《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要求的“遗嘱人精神状态佐证”。
第二是儿媳李若妤的赡养义务认定。针对李若妤的继承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无论是时间维度、经济维度还是情感维度,李若妤均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第三是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涉案房屋虽源于刘家父母的夫妻共有承租房拆迁,但2009年购房时刘父已去世3年,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该房产属刘母个人财产。法院审查购房款来源,确认94万元与刘父遗产无涉,此系否定法定继承主张的关键。
最后是丧葬费用的补偿。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垫付丧葬费者可优先受偿。大哥刘长江和二姐刘红丽凭借付款凭证主张的丧葬费,本质属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通过折价款补偿方式,实现了“遗产继承”与“费用返还”的分离处理。
案件总结:
在北京市老龄化率已达19.8%的当下,本案暴露出三大社会痛点:遗嘱认知盲区:63%老年人不知自书遗嘱需注明年份;赡养记录缺失:仅12%家庭留存照料凭证,导致法庭常陷“亲情罗生门”; 财产混同风险:82%子女无法厘清父母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
这起持续多年的诉讼,最终让刘家兄妹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但老宅门前那株被砍伐的石榴树,却再也不会结出四房儿女共同采摘的果实。或许,最大的遗产从不是房产存款,而是父母在时,我们曾温柔相待的每个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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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律师深耕遗产继承领域16年,代理多起标的额过亿的家族财富传承案件,遗产包括分割公寓、别墅,名人字画,债券、股权等。